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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8/18 14:09:37  浏览次数:

滕州市财政局

滕民发[2010]54号

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

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按照枣庄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枣民字〔2010〕58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市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

  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筹资情况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凡符合我市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者,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

  (二)资金来源。省、枣庄市通过福彩公益金和市慈善总会筹集解决。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8月16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8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低保办公室,低保办公室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单转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同时上报枣庄市民政局。

  (三)发放。救助金要于8月下旬,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四)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10月10日前,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市民政局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四、工作纪律

  (一)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教育救助金的,由市民政部门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录取高校。

  (二)各镇街上报人数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补助资金。

  (三)教育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滕州市民政局 滕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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